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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4日联合下发(国科发火〔2008〕172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省已经制定出《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按照这几个文件要求,我省将从即日起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doc
     3、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doc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时间:2008-10-9 10:30:19  来源: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火炬计划办公室)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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