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4日联合下发(国科发火〔2008〕172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省已经制定出《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按照这几个文件要求,我省将从即日起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doc
3、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doc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