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科技厅审批的事项: 1、在我省召开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 2、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 3、在我省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 二、省科技厅审核的事项: 1、上述规模之上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国际科技展览; 2、申请举办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资格; 3、其他需由省科技厅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三、定义: 1、“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2、“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四、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应提交(以下简称会展)以下文件和材料: 1、省直厅局或市科委(科技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正式公函; 2、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3、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其中主办单位包括: 主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各级政府机构; 制定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会展组织、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举办会展民事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4、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5、举办时间(一般具体到日期,如有特殊情况可只报年月)、地点(具体到城市)、会期或展期(天数); 6、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国际会议申请需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合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指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行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行,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7、经费来源; 8、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9、如申请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10、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或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申报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11、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五、申请举办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资格 1、根据规定,除省政府、省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其名义主办与其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展览外,其他单位申请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需具备科学技术部批准的主办资格。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但应报省科技厅备案。 2、申请主办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主办或参与主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 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3、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文件;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单位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 本单位以往举办展览的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六、注意事项 1、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应提前6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规模较大的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申请不得通过双重渠道上报。 2、科技部对获得主办资格的单位每两年审核一次,两年内未举办任何展览的单位将被取消主办资格。 3、海峡两岸的科技会议和展览、以及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的名单均需另文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