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的管辖权限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和登记: (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科技企业审批手续。 (四)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科技企业认定,领取科技企业证书。
承办处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承办期限: 遵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执行。
受理电话:87294225
(陕西省科技厅办公室 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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