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1999年5月23日)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第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承办处室: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遵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执行。
承办期限:
遵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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