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以产权制度为中心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工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11家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由科技厅统一管理,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属11家转制院所的科学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分阶段集中使用,逐年加大的这部分经费。并根据11家转制院所发展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将全部集中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转制院所: 1、进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能形成规模的新产品开发; 2、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所需科研与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3、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有限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并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或评估小组。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转制院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均须填报《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认真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申请的数额、匹配资金、用途、完成项目的时间等内容均需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改造项目还应有购置数量、型号、维修改造标准等说明,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程序运作,项目申报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起至5月31日。 第七条 科技厅条件处对转制院所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进行必要的考察,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以备日后遴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要集思广益。科技厅条件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并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及金额,编入科学事业费部门预算,确定后,随部门预算下达。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九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由科技厅负责建立独立的专项资金项目评估小组,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估小组由工程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聘请一些熟悉仪器、设备、基建维修和了解市场行情方面的专家,并设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增强项目立项工作的客观性,坚持独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项目实行中性评估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房屋、道路、水暖、电路等方面急需维修项目申请,由条件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即可实施,不再列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院所,除仪器设备购置外,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纳入政府采购序列。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科研院所要用好管好专项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节约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厅条件处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科研院所除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性报告外,还需如实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决算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因素,造成项目实施终止,原安排项目经费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科研院所应当接受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作它用的科研院所,取消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在下一年度的经费中扣回已拨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条件处 2004.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