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干部,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的形成,以利于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职务的领导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经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颁发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发文时应予明确)。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颁发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易地任职的试用干部,党的组织关系、行政及工资关系应转到新任职务单位,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暂不随迁。试用期内的干部不作交流。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步骤是:(1)通知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2)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干部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评;(3)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4)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之前职务或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如被确定为换届候选人,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参加选举。如当选,试用期自然结束。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试用干部的跟踪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对试用期满的干部,应在下达正式任免通知前, 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特别是对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以后如条件具备,仍可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试行试用期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领导干部试用办法,由各市(地)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组干处 2004.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