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强化社会监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拟提拔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根据党委(党组)授权,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第四条 公示对象:拟提拔担任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省、市(地)党委、政府I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列入公示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第五条 公示范围:上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的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应在本地区向社会公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原则上在其所在的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综合职能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还需在业务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业务联系紧密的部门征求意见和听取反映。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所在地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1、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 2、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专线电话、专用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也可公布负责接待工作人员的姓名。 第七条 公示方式. 1、面向社会公示的,一般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2、面向本部门、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在本部门(单位)、系统内各所在地张贴公告;向业务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业务联系紧密的部门(单位)发出公示函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公示程序和方法: 1、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属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拟任人选,公示前须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2、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党组)决定,发布公示通知或公告。 3、公示时间的安排,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问题,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为7—15天。部门内设机构拟任人选的公示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3天。 4、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其组织(人事)部门或同级党委(党组)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的反映信函等,应及时转报负责公示的组织(人事)部门。 5、公示期间,根据群众反映对有必要搞清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党委(党组)报告。 6、党委(党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对拟任人选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并予以公布。如果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党组)在公示前的决定,直接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并向党委(党组)报送备案材料。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1、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信访、审计、司法等部门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不再重复调查;对于群众反映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形成文字报告。 2、调查核实工作要切实做到重事实、重证据,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3、核查报告应包含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结果、任用建议等内容。核查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简明准确。 第十条 对核查结果的处理: 1、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党委(党组)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党委(党组)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并指定专人与干部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其认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法违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考察。 第十一条 对核查结果的反馈:对来访或署名来信反映问题的群众,应反馈相关问题核查结果。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问题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澄清事实。 第十二条 实行接待工作责任制。负责接待和收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记录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中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并按公示对象逐人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实行核查工作责任制。核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纪律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讲求策略,注意方法,严肃认真地核查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严禁吃请受礼,严禁徇私舞弊、隐匿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为反映人保密。对举报材料要妥善保管,对材料中涉及的所有内容,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打击报复反映人的合法行为。 第十六条 反映人必须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讲事实,重证据,如实反映问题。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举报行为受阻、举报材料丢失或故意隐匿、毁弃举报材料、影响和妨碍公示制有效实施的; 2、核查工作中,违反纪律致核查结果失实的; 3、违反保密制度的; 4、阻挠、打击报复反映人的合法行为,侵犯反映人合法权益的; 5、反映问题中,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第十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机构以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依照有关法规,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公示。 乡镇领导班子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公示,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精神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组干处 2004.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