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职称评定基本条件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民营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办公室民营科技机构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一、 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0年,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25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8年,后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30年),取得国家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并有学术论文发表。
二、工程师: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国家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省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注:以上是民营科技企业评审职称的基本条件,具体报名时,应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联系单位: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9-85532206
联系人: 马美茹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陕科人发[2004]34号
关于2004年民营科技机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农业示范区)科技局,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开发区科技局,省民营科技服务中心:
我省民营科技机构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2004年11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营科技机构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依据陕西省人事厅(陕人职字[1995]28号)《转发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荐评审程序按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科技厅(陕科人发[1996]14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民营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按陕科人发[2001]75号通知和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评审材料报送内容:
1、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均须提供原件。
2、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三篇;中级两篇。体现本人任职以来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自传一份。
3、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内。
5、申报简表一式二十份。
6、填写《报送材料目录》,并粘贴在材料袋上。
五、申报推荐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1、各民营科技机构在推荐上报参评人员材料之前,应将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成果在企业公示,公示情况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
2、报送评审材料须持有所属科技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的函件。
3、按照省人事厅陕人办发[2002]55号文件规定,对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先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申报评审。为了更好地应对考试,考试的培训、报名工作由省计算中心负责(地址:西安市西影路59号,联系人:罗碧波,电话号码:029-85523927、85534192)。
4、上报材料内容要真实可信,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5、填写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推荐单位须对内容认真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材料时间:截至2004年10月15日
地点:陕西省科技厅人事处职改办
陕西省民营科技服务中心(雁塔路南段99号)
联系电话:029-87294180、85532206
联 系 人:孙路、马美茹
附:《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陕 西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陕人发[2003]71号
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精神和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杠杆作用,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力度,拓宽职称服领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评聘分开,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经历投入到经济建设第一线,为实现西部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允许各类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民营、三资、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同样的职称评审政策。
上述各类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程序及要求,按《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有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申报。
2、允许外地在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对户口、人事关系不在我省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凡来陕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我省职称申报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户籍、档案、岗位职数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我省破格申报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实施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全国外语统考合格;(2)参加全国或省上组织的专业、理论和计算机考试合格;(3)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时;(4)达到申报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其他条件要求的。
4、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省职改办负责完善修定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除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外语等考试外,初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批准;中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由市(厅局)级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资格评审由省职办审核,省人事厅批准。
5、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高级和中级等职业教育系列除外),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除考评结合系列外,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都要进行答辩。从2005年起,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要求:(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技术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2)在急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4)留学回国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急须的特殊人才。
7、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岗位设置要在编制部门批准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承担任务等情况,由高级人事部门按照“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能低于总岗位数的80%”的要求,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完善专业技术最高职称设置标准,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核准,其他由市(厅局)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不能作为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数。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设岗基础上的最高职称限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
8、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择优聘任职称的程序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所在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申报技术职称;经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或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要求,在空余的岗位职数内择优聘任。
9、申报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外语(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科参加职称评审。
10、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称。
1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凡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持外语A级合格证书可参加评审。
12、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科研、高教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除外语考试:
(1) 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 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含外语专业);
(3) 1979年12月31日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者,(4) 或女50岁,(5) 男53岁;
(6) 获得博士学位;
(7) 在山区县及县辖乡(除市区所在地)连续工作满20年;在平原县连续工作满25年;
(8) 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9) 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10) 在国外学习连续2年以上。
13、在野外及县域地区从事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工程施工、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可降一级档次。
14、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职改办。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5、本补充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
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授权办法见附件一)
第七条 评委会由十一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八条 申请授权组建有关专业高级评委会的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专业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能代表国家水平;
2.本地区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审委员;
3.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级评审委员的聘请,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加以确定。具体条件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提出。
正高级评审委员由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
副高级评审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厅(局)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中级评审委会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组建条件和评委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专业主管厅(局)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第十条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中、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办理集体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审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五、评定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将有关材料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2.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辨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
3.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九人,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议组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监督
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事(职改)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七、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略)
附件三:专业评委会委员审定登记表(略)
附件四:专业副高级评委会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一:
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
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评定组织,保证评定质量,现就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下称评委会)的授权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授权工作,由人事部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八条,即授权地区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审核确定。为保证评审组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人事部对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将建立严格的批准、备案制度,凡批准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均履行批复手续,对备案的副高级评委会正式函复,并予以公布。
二、具备聘请足够数量合格的评审委员,是申请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前提,也是决定可否授权的重要依据。高级(含正、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十五年以上(含就读研究生时间),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资格评定工作;
5.具备完成资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授权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范围只限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并已颁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按本办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后,原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即停止工作。
四、在符合组建条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除外),原则上每个专业分别只设正、副高级评委会各一个。选聘一般性专业高级评委会委员时,应掌握同部门、同单位的评审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部委所属驻地方单位需要组建一般性专业副高级评委会的,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作为专业评审点开展工作,选聘评委时一般也应按照同单位的评审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原则执行。
五、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或进行副高级评委会备案,均应有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申报专业在本地区的规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外,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审委员审定表;申请组建副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委会备案表。
六、获得高级评委会组建权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只限在授权的相应专业和级别内开展评审工作。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各专业评委会其分支专业的评审权需要区分的,人事部授权时予以明确。
七、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的组建工作,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5日 人事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人职发7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或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迅猛发展,并已成为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稳定民营科技队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必要措施。为此,各级人事、科技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民营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科委审查核准,按程序提交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统一制定颁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三、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四、经考试或按上述程序和条件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企业自主聘用,其职务与待遇由单位决定。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与科委就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已经制定了办法且实施情况良好的,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适当调整后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各级科委审批或认定的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