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速培养造就跨世纪中青年科技人才,努力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做好我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单位(包括中央在陕单位)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省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贡,热爱陕西,扎根陕西,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五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引进、推广、吸收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和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3.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两位人员。
4.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并受到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1.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技进步、国家发明、国家国际合作奖的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四等奖的前两位的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和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在完成重点工程设计、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者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或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者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中,成绩卓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两位、二
等奖的首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有专著,并被国内外同行专冢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优秀作家、表演艺术家、书画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
<六)在教学第一线教书盲人,成绩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七)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省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
(八)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九)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并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国行业或全省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的原则和程序与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相同,具体参照《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笫十条规定进行。
第六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作与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工作同步进行,分别选拔评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地市、省级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八条 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做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申报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对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在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专家选拔程序逐级上报,提请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跟踪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年初,由专家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出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抄报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科技部门负责。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他工作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存入人才信息库和专家考绩档案,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专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建立与专家联系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专家所在地市、部门和单位的组织、人事、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保持与专家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凡涉及专家的工作调动、职称评聘晋升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告。调往省外的,要报省人事厅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教育。
要定期组织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科技成果和科研动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到党干校培训,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修养,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具备党员条件的,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对具有一定组织领导才能的,可以选派到县区或基层对口部门担任科技副职。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他们通报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对专家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十三条 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要根据本人的业务实绩、学术水平评定相应职称,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
(一)在工作安排上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使用,并保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其特长。对专业不对口或使用不当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二)所在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所承担的研究课题,要大力支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所需绳费,优先解决。对专家开展科研和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设备等要优先考虑。
(三)关心他们的知识扩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如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积极改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生活条件;
(一)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千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支付。
(三)平均每年不少于15天的休假考察。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解决,不受流向限制;配偶是农村户的,可专项解
决“农转非”问题,不占当地和主管部门“农转非”控制指标。
(五)在住房上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高级科技人员标准优先解决。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积极宣传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先进事迹,大力褒扬他们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干处 200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