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学等单位(包括中央在陕单位),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省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陕西,扎根陕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五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l.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3.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4.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1.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人员。
2.获国家科技进步、国家自然科学、国家发明、国家国际合作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3.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发明四等奖的首位人员。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两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四)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者在帮助贫因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受到省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六)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页献,居国内领先地位;或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省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二作者。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两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对两个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省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以及梅花奖、文华奖、华
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全国好新闻奖、范长江奖、邹韬奋奖和百佳新闻工作者、中国图书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
优,真正拔尖。
第六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选拔评审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专业特点,分别在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卫生厅、省农发
办、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归口设立7个评议小组,负责各口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评议小组由7至9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由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和组织、人事、科技管理部门的干部担任,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成员人选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提名,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上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厅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各评议小组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省人事厅分管厅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征求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统一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一式4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市和省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对本地市、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省人事厅,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
第九条 对各地市、省级各部门推荐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对收到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的材料审查核实后,按各人所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评议小组。
(二)各评议小组按照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各人的贡献和事迹等,排列出名次,报省人事厅汇总后,提交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议小组的评议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议。评议时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议小组议定的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平衡后,提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名单,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被批准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通知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地市、省级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内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要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专家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由专家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任务目标,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抄报地市委组织部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政治(人事)处备案。每年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地市委组织部和省级主管门的人事、科技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它工作方面的实绩。工作实绩应有量的统计。考核结果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存入专家考绩档案和人才信库,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专家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建立与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联系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所在地市、部门和单位的组织、人事、科技管理机构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学术活动和生活、健康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反映有关情况。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告。调往省外的,要报省人事厅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审批办理。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对专家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省有突山贡献专家去世,按照地厅级领导干部规格在《陕西日报》上发讣告。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改善工作、学习条件。
(一)优先安排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对专家申报的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 应优先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确保科研经费及到位,专款专用。对专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要保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应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他们配备助
手。助手人选宜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三)关心他们的知识扩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和办公电话。
第十七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千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奖励晋升一级(档次)工资。
(二)由省保健局统一核发特约医疗证书,凭证就近在省内各指定医院特诊室(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者,可优先安排。
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积集中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拔,专款专用。经费确有困难的,由省上给予
适当补助。
(三)每年不少于15天的休假或短期疗养。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不受流向限制;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专项解
决“农转非”的问题,不占当地和主管部门“农转非”控制指标。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
(五)有待业子女的,由当地优先照顾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
(六)在住房、因公出差等方面,应不低于教授、研究员待遇。如单位住房条件有限,应不低于本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
(七)到退休年龄时仍享有“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者,本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按全工资额计发。
(八)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确因无车时,允许乘坐出租汽车,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推荐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应从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 各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煤介,应积极宣传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
尚。
第二十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选拔,宁缺勿滥。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按情况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1997年以前,已经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仍按省上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陕办发[1990]32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干处 200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