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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委管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管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省管干部的,由省委科技工委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
    第四条  省委科技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委管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委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改革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优秀的思想品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正派,勇于奉献。
    (二)知识水平。具有较宽的知识面,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能适应经济、政治、科技发展对本职工作的要求,能应用有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领导才能。能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驾驭全局、宏观决策的能力,能从实际出发解决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能知人善任。
    (四)工作实绩。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工作注重实效,业绩突出。
    (五)群众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办事,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廉政表现。能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六条   提拔担任委管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不同岗位工作经历;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委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破格提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委管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委管领导干部人选,由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工代表、正高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省委科技工委派出的考察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向省委科技工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省委科技工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省委科技工委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拟任职务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省委科技工委报告。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本单位中层干部和科技人员代表,所在部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考察拟任职务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省委科技工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管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委管领导干部,由省委科技工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省委科技工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省委科技工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委科技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省委科技工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专门记录人员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分年度进行,由记录人员作为机密件进行保管,在工作变动时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省委组织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及时报批。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委管领导干部的,除特殊岗位外,在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拟任单位及委、厅机关同时进行公示。在本系统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必要时可以在其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主要有张贴公告、文件通知、会议传达等或几种方式的合并采用。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拟任职务对象、拟任职务、公示时间、联系人员姓名、联系方法等。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委管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省委科技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经考察在试用期内胜任现职的,及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自省委科技工委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则免去试任职务,原则上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提任的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纳入省委科技工委管理的干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委管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按规定的程序重新任免。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经省委科技工委研究,可适当延长任期。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省委科技工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七章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省委科技工委领导下进行,由其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省委科技工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  培养、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才能为重点,加强委管领导干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进行理论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实践锻炼。对委管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培训,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对已任职领导干部,结合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各种短期培训,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对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安排到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比较艰苦的岗位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十五条  委管领导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届末考核等形式,由省委科技工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等的主要依据,并记入本人档案。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良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继续任用。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进行戒勉、调整岗位、降职或免职。
    (四)届末考核时,考核结果较差、不胜任领导岗位的,不再继续任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委管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戒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抓好对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实行正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谈话,在年度、届末考核中重点做好对正职的考察。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委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省委科技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委管领导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从达到年限的下月起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二)在年度考核、届末考核中,考核结果较差、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并经省委科技工委审批。省委科技工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委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的,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涉及本人的经济纠纷或诉讼尚未处理结束,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委管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省委科技工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委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工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领导干部交流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或选举干部过程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  省委科技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管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科技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科技厅组干处  2006.09.28

时间:2007-8-20 21:40:00  来源:组织干部处(人事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