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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
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直属单位、科研院所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经二OO二年一月四日工委会议审定)
    第—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卜基本
条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工作中勤奋努力,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备: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般要在副职岗位上二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二仁作三年以上:
   (三)—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科研院所的领导—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六条  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以下民主推荐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拟任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凡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机构调整、重组有必要通过竞争上岗确定有关职位入选的,都应通过竞职确定人选。
    第八条  考察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刁<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九条  考察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掌握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条  考察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将考察时间、任务、方式、考察组成员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提前公告群众,广泛听取对被考察对象的反映;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组干处提出任用意见,提请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考察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经工委会议研究后,  由组织干部处负责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工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干部处负责人,介绍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廉政考核鉴定;
    (三)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四)应到会领导成员对拟任干部人选,逐—表决,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实行一周时间的公示,(公示的范围为所在单位下—级部门和分支机构)并由工委会议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直属单位、科研院所领导干部,既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创新,大胆探索,进一步扩大民主,建立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又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公布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二)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应根据党中央、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最新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委组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干处  2004.06.04

时间:2007-8-20 21:13:00  来源:组织干部处(人事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