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院所(包括省委科技工委直属、直管和协管的各种类型的单位,以下均简称为“院所”)党支部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工委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科研院所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创建和谐院所,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围绕科研院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保证科研、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科研院所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绩效来检验支部工作;必须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总结新经验;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凡党的关系在本单位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内生活。
第五条 科研院所机关的党支部一般按处室设置,科研生产一线的党支部一般按研究室、公司、工厂、车间设置。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须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支委会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和便于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要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要确保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紧密围绕院所科研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工作的决策。遇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动员党内外人员,齐心协力完成任务;党支部书记应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充实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它纪律规定,严格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按时交纳党费。同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提倡务实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教育党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廉洁奉公,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注重在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生产一线业务骨干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党支部应加强学习,认真执行本条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填写《科技工委系统党支部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做好统战和安全保密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其他统战对象的工作;会同行政部门对本部门职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并帮助基层团组织和工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分工
第十九条 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1、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分工,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完成党内统计工作,收缴党费。
(二)宣传委员。了解思想动态,提出党员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指导群众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三)纪检委员。了解党员端正党风维护党纪方面的情况,提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检查党员执行党纪情况,转达、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案件,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
(四)统战委员。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定期与党外人士交流沟通,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
(五)青年委员。了解青年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活动,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要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创新内容和方法,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保证组织生活质量。党内学习一般每月组织一到两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活动要有中心议题,并注重实效,要重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次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每半年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检查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大力推行党员承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群关系,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半年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或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汇报的主要内容是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组织发展、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党费收缴情况等以及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和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党风廉政等方面,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党员民主评议分学习教育,个人总结,党员、群众评议,组织鉴定、处理等环节进行。通过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八条 “争先创优”活动制度。支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并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员管理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过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对离退休的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要做好临时党员及暂时不能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委科技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科技厅组干处 200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