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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委,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了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我们拟定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件发至党的基层委员会,可翻印发至党支部)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按党章规定,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提前两个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无故拖延换届选举又不请示报告超过一年的,要及时指出,并对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进行选举。对于无视党的基层选举条例的规定拒不按期换届改选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派人进行必要的整顿。
    经上级批准建立的临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凡应由选举产生正式党的委员会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其积极创造条件,一年内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超过一年仍不具备选举条件,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提前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请示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本届党委工作概况、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是见、代表名额、下届党委、纪委书记、书记、副书记名额构成原则和提名、选举产生办法、大会议程等。经批准后方可着手筹备,并将委员会、常委、副书记、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代表选举和初步审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开会。
    第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虽不足五百名,但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工作地点分散生产连续性强不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期登记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在限期改正错误期间,党员权利和义务可以不受影响。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选代表、酝酿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坚持自上而下推荐,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原则,充分发言民主,体现选举人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询问,要做出负责的答复。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坚定的站在党的立场,是非分明;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议事能力的党员。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代表具有广泛性原则确定。代表中,各级干部,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妇女,少数民族和各个年龄档次的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代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期间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病竞选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的;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的;召开代表代会之前,调到党员代表大会所辖党组织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办理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
    党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不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当选的代表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过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委员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标准以及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立常委会,党员人数多,或驻地分散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常委会,但需报省委批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层党委常委会,都要结合换届进行调整。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三人,设立常委会的基层委员会名额为十三至二十一人,常委五至九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名额参照此限额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决定。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一个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有一部分人参加党组织的领导结构,是适宜的。但是,其候选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任何人和程序进行提名。任何人都不具有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的特权。
    在酝酿提名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常委、副书记、书记人选时,要适当考虑党龄问题。
    提名候选人预备名单和审查下级呈报的党组织候选人预备名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把预备人选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表现审查清楚,审查德才表现,既要看政治立场,思想觉悟,也要看品德修养;既要看文化程度,又要看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实际工作、组织领导能力等。要全面分析、通盘考虑班子的智能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决定,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代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参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差额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补选。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委派的党委常委、副书记、书机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委、副书记、书记退(离)休后,应免去其职务,其委员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委、副书记、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会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对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原则同意的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后,选举产生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得不采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常委、书记、副书记。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上而下推荐,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是否实行差额选举,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届党组织审查原则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委、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届党组织批准。
    上级党组织接到报告后,应抓紧审查,及时批复,一般情况下,一月内应批复通知下级党组织,不得拖延。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幕后,新当选的委员未经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准期间,由新当选的委员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或省各部门管理为主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批,选举结果由地方党委办理。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过党员大会通过,可以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期间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或去港澳台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但正在拘审、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总支、党支部进行选举时,由上届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新当选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定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支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委员会推选的监票人从不是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荐,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核对无误,作出纪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最末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得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得票多于实到会人数一半时,始得当选。如果当选名额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的代表(党员)半数以上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名次排列。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任职期间内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需要重新选举代表或补选委员,或推选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会前也要就有关问题请示上级党委,经原则同意,方可开会进行选举。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有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选举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个人或他人拉选票,不得搞派别和非组织活动,影响他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选举结果要如实统计报告,不准弄虚作假,更不准追查选票。计票工作结束后,选举当场封存归档。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查阅选票。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实施意见行为的,必须及时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与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与组织处理。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可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选举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指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内有关党的基层选举的规定、办法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组通字[1992]24号   2004.05.25


时间:2007-8-20 20:10:00  来源:组织干部处(人事处)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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