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科技系统党的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科研院所党组织建设成为能够担当起新时期繁重任务的战斗堡垒。按照中央和省委对党建工作的要求,结合科技工委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院所党的建设是整个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院所党的工作, 关系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科技系统顺利贯彻执行,关系着改革和建设的进程。科研院所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第三条 科研院所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适应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的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 省委科技工委是省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省委授权领导的科研院所党组织的工作。省科技纪工委是省纪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科研院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科研院所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科技纪工委和本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以本单位党委领导为主。 第六条 省委科技工委所属科研院所党组织在省委科技工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科研院所党委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书记、副书记可以设专职,也可由所长或副所长兼任,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好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七条 科研院所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本单位党建工作提上党委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总支、支部党建工作的汇报,提出要求,作出布置,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科研院所党委的职责 第八条 科研院所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监督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党委下设的总支和支部的工作。 四、科研院所党委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配备 第九条 太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不足100人超过5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科技工委批准,也可设立党委。 第十条 党委一般由5—9人组成,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委届满时,应提前2个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委届满时,应提前2个月向科技工委写出换届报告,待科技工委批复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党委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经科技工委批准。延期换届选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以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当率先报科技工委审查同意; 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报科技工委批准。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需要调整,应事先征得科技工委同意,由科技工委任免。 第十三条 设立党委的单位,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副书记担任或设专职。纪查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本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本单位总人数的2%。5 0—100人的单位,配备2人; 100人以上配备2—3人。党委下设总支或支部较多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可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 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干部职工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培训党务工作人员,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党务干部培训经费在本单位干部。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合理流动自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十人员之间的交流。党委书记、副书记任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以交流转岗。有计划地挑选本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五、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务知识、科技知识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学习考勤、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委要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的组织生活要提高质量、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 第二十条 经常分析研究党员思想情况,制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强化党内纪律,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六、党内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院所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组织应强化领导集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努力拓宽和疏通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职能等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 向科技工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三)了解并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科技工委,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职工,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七、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院所党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科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针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 扎实有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推动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是: (—)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推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 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三)每半年研究一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搞好思想政治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 (四)充分发挥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统筹和指导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和疏导方针,做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领导干部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要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理解人, 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局面。 八、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党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凡党的关系在科技工委的,各科研院所党委所收党费, 除自留部分外,其余部分应上缴科技工委。 第三十条 各科研院所党委所收党费,本单位自留40%,上缴科技工委60%,科技工委在所收党费中自留10%,上缴省委90%。 第三十一条 各科研院所党委必须按照规定的留缴比例,通过所在地银行,每个季度向科技工委上交一次党费。 第三十二条 党费使用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得虚列名目挪用、私分。党费使用范围是: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理沦学习和必要的党员读物、学习资料的补充开支;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4.党员电化教育的补充开支;5.失去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救济、补助费用的补充开支。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于党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对收缴党费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帐,存入银行,党费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应做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党费帐目要清楚,不得与其它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保管党费。 九、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委、厅各直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参照实施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组干处 2004.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