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和渠道,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用人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择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促进领导班子结构的改善和领导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省、市(地)和县(市、 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必要时也可用于选拔上述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的任用,不宜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应选条件为: 1、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并能结合实际加以运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有进取精神,能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有明显实绩;思想解放,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有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能够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胜任拟任职务所必备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贫困和边远地区选拔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在大专以上)。报考涉外单位领导职务的,要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能够进行资料笔译和口语会话; 3、选拔厅局级领导干部,应选者的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应选者的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应选者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4、一般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历。同时,可由公开选拔领导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报考资格。 5、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需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1、确定公开选拔的职位。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开选拔《公告》或《简章》。发布时间应在开始报名的7天之前,发布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个人自报或组织推荐后自报的办法。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试人员的出生时间、任职时间、学历、职称及报考职位所需的专业条件等。 4、公布参加应试人员名单,核发准考证。 5、统一考试。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先进行笔试,后进行面试。报考一个职位参加笔试的人数,一般应达到10人以上,不够10人的,经征得报考者同意,可以从报考其它职位服从分配的人员中调剂补充,调剂补充后仍不足的,应取消该职位的考试。笔试之后,依得分情况由高至低按一定比例确定人员参加面试。对于报考人数较多的职位,可适当增加参加面试人数。面试之后,可按面试得分或笔试、面试综合评分由高到低取前3名作为体检和考察对象。 6、体检。体检前应事先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同一医院,并严格按照体检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对第一次体检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从面试人员中递补参加体检。 7、组织考察。对考试成绩列前3名并经体检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实行预告制,面向社会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论素养、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勤政廉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廉政鉴定。同时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社交圈、生活圈等有关情况。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它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8、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每一职位由党委确定1名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对拟任对象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左右。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任对象的问题,按照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中确有问题、不适合担任所报考职位的,经党委研究,可从考察对象中依次递补1人再进行公示。 9、公布选拔结果。公示合格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决定任用,并向社会公布。 10、试用。对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转组织、行政及工资关系。属党员干部的,试用期内,暂不任命党内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组(党委)会议。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暂不随迁。 11、正式任用。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正式任用。对考察不合格者,按原职务或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12、对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选拔到其他相关岗位上任职,或作为备用人选。 第六条 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工作统筹部署,加强指导,认真把关。公开选拔的领导职位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报党委审核确定。凡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没有经过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在补充缺额或重新调整配备时,应确定一个职位进行公开选拔。 2、省、市(地)、县(市、 区)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要严密细致,及时总结经验,规范操作,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程度。 3、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确保考试、考察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性。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和政府直属企业领导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选拔工作科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组干处 2004.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