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信息网->科技业务->组织人事->组织工作->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文件印发《关于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政治(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政治处),中央部委驻陕各单位党委组织部:
    现将《关于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们。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关于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包括科技人员、机关干部从事科技咨询服务、领办  创办合办企事业,离退休人员探亲访友),其行政和户籍关系仍在原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中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性观念,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制发,髓党员流动,记载党员流动期间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实施对流动党员的有效监督。
          组  织  设  置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地点相对集中的,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领导;地点分散不固定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七条  流动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组,由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组建和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负责组建和领导。
    第八条  包工队、建筑队及其他一些经济联合体,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
    组织关系转移
    第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证明党员身份的依据。未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员要求流动,须经原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条  党员外出3个月以内的?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组织关系一律不予转移。
    第十二条  党员外出有固定地点,时间在3—6个月的,应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  (不含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所在地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党员档案仍随行政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保管。
    第十三条  党员所去地力或单位与原所在地方或单位距离较近,且本人愿意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白勺,原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应当允许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妁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待安置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工作单位未确定的,其组织关系一般可暂放在城镇街道党组织,也可暂放在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党员流动中,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担织关系手续。   
    组织生活与党费交纳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应通过信函、定期汇报等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参加原所在党组织1—2次组织生活。  已转移组织关系的,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该党组织不得拒绝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流动期间,除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外,每季度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原‘所在党组织应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6个月以内来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白勺,经原所在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外出不足6个月的,参加原所在党组织的党员民主评议,外出6个月以上的,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的党员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转告原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应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能按月交纳的,应及时补交,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情况,党组织应填入《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的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公平竞争,文明经营,勤劳致富,不得搞不正当经营或非法谋取暴利。
    第二十四条  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

陕组发[1995)12号


时间:2007-8-20 17:31:00  来源:组织干部处(人事处) 关闭
相关事项:
目前没有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