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园简介
未央园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地带,是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中的工业园区。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享受国家级开发区一切优惠政策,是中国国内距城最近的国家级开发园区。它距西安古城仅五公里,总规划面积2.6平方公里,全部为新建区,园区四面环路,东临通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必经之路--未央大道,西靠210国道的入市疏导线--朱宏路,南为正在建设中的北二环,由此乘车20多分钟可直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向南5分钟可达西安火车站或货运西站,园区北边是正在建设中的占地1850亩的西安城运村,园区北眺渭水,南依古城,地势平坦,环境优越,交通便利,水源丰富,电力充足,通信畅达,实为国内外实业家投资的理想场所。
未央园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享受区,主要以生产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向型企业为主,同时,也欢迎投资第三产业,从而形成一个以工业为主,融科技、商贸、娱乐、文化教育为一体的外向型园区,我们将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事的办事准则,助所有前来投资者的事业取得巨大成功,热忱欢迎国内外各届人士来未央园投资建设。
地理位置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园位于中国西北部经济中心,陕西省省会城市-西安的正北,距市中心仅五公里,区内地势平坦开阔,基本为大片农田,有利成片开发,总面积为2.6 平方公里。园区地处渭河二级阶地,地下水位10米以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地震基本列度为8度,地壤平均承载力200KN/M2。
基础设施
未央园经过两年的开发建设,园内配套基础设施已日臻完善。
供水:区内现有日供水15万吨的西安市第四水厂。起步区内已敷设了Φ0.8-1.5米的供水管道。东北部西安预备水厂地下水源开采后,可提供15万吨/日的供水量,水质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供电:起步区内110千伏的汉城变电站与西北大电网并联,高压线四条,部分地段已架设双回路。第二变电站已进入设计阶段。
供热: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起步区第一集中供热站已建成投产,每小时蒸发量61吨。
供气:国家重点工程-陕西天然气工程的高压管道从北边进入开发区,并输送到全市网络。一期工程将于九七年下半年完成,开始向用户供气。
电信:市电信六分局为开发区予留6万门通信线路,可提供包括 DDD、IDD、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等各种特种业务服务。
道路:西安市中轴公路干线-未央大道纵贯开发区南北,与起步区已建成的数条环形路、朱宏路及于九七年底竣工通车的市政北二环 路相呼应,构成本地区最发达的公路网。
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区内雨水、污水总流向由南向北,流入汉城北污水处理厂。园内路网已埋设污水管道。
投资环境
依托中心城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园具有十分便利的交通条件。陇海铁路横贯西安市区,与西安至余下、铜川、侯马、延安四条支线相联构成四通八达的铁路交通网络,未央园距年货物发送量300万吨的西安铁路货运站仅五公里,每周发送西安至天津新港的集装箱专列一次。
园内公路纵横交错,310国道、市北二环公路及市区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专用公路均穿越开发园区,与园内配套公路相通形成了发达的公路体系。
西安空港业已开通北京、上海、广州等74条国内航线和西安至香港、日本名古屋、广岛等三条国际航线。
优惠政策
1. 设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本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未央园的生产性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给予该企业上交增值税款10%的财政补贴。
4.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市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中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7.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运输、设计、咨询、广告服务等收费,与国营企业实行同一标准,交纳人民币。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可自行在国内外采购,也可以通过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应。
9.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10.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运输,铁路、公路和民用航空部门按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
11.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招聘。需要跨地区招聘的,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
12.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保护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3.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或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成、津贴及奖惩制度等。
(http://www.sxtz.gov.cn/ 200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