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我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炬统计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也是我们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我省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我省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火炬计划承担单位自我考核、完善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使企业自身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 统计制度
第三条 我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由省科技厅、西安市科委、西安、宝鸡、杨凌高新区管委会等五个省内火炬计划统计执行部门分别负责统计所分管范围内的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划定)。西安、宝鸡、杨凌高新区管委会及西安市科委按规定向科技部火炬中心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应报数据软盘给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条 省科技厅火炬计划统计的具体工作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根据每年度全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完成负责范围内火炬统计年报、季报及月报任务;负责全省火炬统计的数据汇总工作;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并搞好省内火炬统计人员的培训。省科技厅火炬统计的上报工作由科技厅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经主管厅长批准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五条 省科技厅火炬统计内容包括:
1、经本厅认定的省内国家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
2、省内五个高新区发展情况及综合情况统计汇总。
3、历年经本厅申报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统计。
4、历年列入陕西省火炬计划的省级项目统计。
5、省内各有关创业服务中心的统计。
6、省内大学科技园统计。
7、全省火炬计划统计的数据汇总。(包括: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各高新区发展情况及区内企业、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项目、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的统计汇总)
第六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三) 统计人员
第七条 省内各地、市科委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专职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和经费。统计负责人职责:
1、完成科技部或省科委统一布置的本系统火炬统计工作。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
4、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对于考核合格的发给统计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等权力。
(四) 数据分析与管理
第十条 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设立 “陕西省火炬计划统计与分析调研室”。其人员由省科技厅有关人员、省内各火炬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火炬计划统计专职人员、大学统计专业研究人员、省统计局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对全省火炬计划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向各级领导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提供可靠理论依据。
2、审核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可靠的全省火炬计划统计数据资料。
3、组织汇编全省年度(或季度)火炬计划统计分析报告。
4、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科技部交办的有关火炬计划统计调研工作。
5、拟定每年度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内容。
6、协助省科技厅,根据陕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陕西省火炬计划统计报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
第十一条 陕西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火炬计划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各地市科委、各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相应科委、高新区负责管理和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市科委和高新区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及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表彰分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评定采取各单位积极推荐,省科技厅统一组织评奖的方式。推荐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能及时安排时间做好工作。
2、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及快报(或汇总)任务,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
3、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统计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4、能及时参加每年度统计培训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
5、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十三条 对于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的单位,省火炬计划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酌情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属火炬计划项目的酌情撤项并没收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05.11)